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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更新时间: 2005-08-26 00:00:00来源: 粤嵌教育浏览量:3903

 内容提要:

    国务院近日出台《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主要内容有: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制定系列优惠税率;优先安排境内外上市融资;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通过该政策的实施,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国产软件(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一定数量)出口。

    国务院近日出台《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若干政策》的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国产软件(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一定数量)出口。

    为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软件产业,《若干政策》鼓励对软件产业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按照规定,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将优先予以安排;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这些政策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了条件。

    《若干政策》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和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若干政策》提出的产业技术政策是: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同时,《若干政策》规定,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建立激励软件人才创业的分配机制。包括: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等。

    此外,《若干政策》还指出,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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